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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本级医保特殊病种办理的有关事项
时间: 2019-11-07   点击: 8612


根据湖州市医保中心《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特殊病种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医保中心〔20191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特殊病种登记备案办理,主要变化如下:

一、取消特殊病种指定医院限制及待遇期时限

取消特殊病种选定医院数量限制,特殊病种患者一经登记备案,可在市本级开通特病刷卡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进行特病结算。

取消每次办理特殊病种待遇期3年的规定,只要一次认定,终身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注意:湖州市区医保,包括吴兴区、南浔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

二、改变办理方式

湖州市区二级及以上医院通过阳光医保监管平台或湖州市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登记备案。

三、改变申请材料准备

1. 到各地医保中心窗口办理登记备案的,需医院协助提供《备案表》、确诊的病理切片报告复印件或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无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

2.在医院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请医生协助提供确诊的病理切片报告复印件或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和(或)疾病诊断证明。原特殊病种到期续办的需提供同样申请材料。

3. 患者社会保障卡。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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