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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节选)
时间: 2019-01-02   点击: 7302


一、居民医保待遇

(一)在市区三级定点医院(本院)门诊看病,医保费用(医保费用=总费用-丙类费用-乙类自理费用)门诊报销20%,医保年度门诊最高报销限额为1200元。

(二)住院看病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类别

医保费用

报销比例

市区三级定点医院(本院)

01000元(起付线以内)

不予报销

1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报销60%

市域外

定点医疗机构

01500元(起付线以内)

不予报销

15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报销55%

市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需为当地医保定点单位)

医疗费用先自理30%后,

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注:1.同一医保年度内,住院设一次起付标准;转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转入医疗机构级别对应标准执行。

2.医保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待遇(报销比例上浮10%,如原可报60%,现可报60%×110%=66%

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其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在原有报销比例(60%)的基础上自动上浮10%

(四)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按住院医疗待遇予以支付)

将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重症瘫痪、重症精神类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纳入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予以支付。

如果患有上述特殊病种,需要经治医生协助提供病历资料,到医院门诊综合服务中心咨询申报特殊病种。

    (五)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具体缴费标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等按《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范围

(一)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和接受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理20%;使用乙类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理30%。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医用材料个人自理比例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二)住院床位费标准为每日最高33元。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不到33元的,按实际标准支付。

三、哪些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咨询电话:12333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咨询电话:0572-20392682039285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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