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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时间: 2009-09-20   点击: 6669

1.就医规定:医保人员住院时需提供本人的IC卡、《医保证》,做到人、证、卡相符。
2.床位费规定:住院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为每天25元。
3.住院起付线规定:我院(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为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首次住院1000元,以后每次住院减半。
4.用药量规定:医保病人出院带药量为:普通疾病不超过10天,恶性肿瘤等7种“规定病种”及结核病、慢性肝炎、糖尿病、精神病、高血压、冠心病、抗排异、前列腺增生、帕金森氏综合症、老年痴呆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神经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出院带药不超过30天。
 5. 审批规定:凡医保要求审批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使用特殊材料(包括植入性材料)、使用蛋白类制品(包括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必须按规定先审批后使用(急诊限3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6. 各种意外伤害的参保病人就医,请病人提供详细的病史(时间、地点和原因),对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工伤等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不能划卡住院。
7. 湖州市区规定的7种门诊特殊(规定)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含住院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重症瘫痪。
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利益,使特殊(规定)病种病人享受到应有的医保优惠待遇,请病人(或家属)及时到我院医保办公室咨询,办理特殊(规定)病种医保卡。我院医保咨询电话:0572-203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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