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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时间: 2014-07-22   点击: 10507

转发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湖人社发【2012】124号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0号)和《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湖政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医保年度)结余资金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等家庭成员(以下称家庭成员)支付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费用。

二、费用项目。

(一)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甲肝疫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霍乱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各类肺炎双球菌疫苗的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二)本人在定点单位门诊就医发生的普通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以及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理的部分费用。

三、支付结算。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先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再结算本通知规定的费用项目。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时,须向定点单位提供有效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复印件,同时由参保人员持其家庭成员的检查治疗单,以及参保人员本人的证历本、社会保障卡方可支付结算。

四、监督实施。各定点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定点单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允许个人账户购买保健品、化妆品或其它生活用品,或协助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须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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