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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长兴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时间: 2015-01-05   点击: 15757


一、长兴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一)在本院住院报销比例

可报金额

报销比例

01000元(起付标准以内)

不予报销

1001元以上

报销60%

1.可报金额=总费用-丙类完全自理费用-乙类部分自理费用

2.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付标准。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度设一次起付标准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3.特殊病种在原来报销基础上再报销15%,其中儿童两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100%报销。

(二)特殊病种在我院门诊不能直接刷卡报销,需将自费结算发票回长兴报销。

(三)县外符合规定的住院及特殊病门诊费用统一按三级医院政策报销。

二、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一)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长兴县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长兴城乡居民医保用药和诊疗参照省职工医保药品目录执行。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甲类医疗服务项目和甲类医用材料按100%审报,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乙类医用材料的按80%审报。

四、长兴县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政策

(一)特殊病种类。将恶性肿瘤、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肝、肾及各种精神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瘫痪(偏瘫肌力2级及以上)、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耐多药性肺结核、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等为特殊病种。

(二)特殊病报销范围。上述特殊病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恶性肿瘤门诊报销限放化疗费用及肿瘤辅助用药费用,重症瘫痪门诊报销限运动训练费用及门诊药费(含因脑梗导致重症瘫痪的脑梗用药);儿童孤独症限药费及感觉综合训练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按规定方案执行;其他特殊病门诊限报符合规定的门诊药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报销办法参照住院执行。

(三)特殊病申报。新发现特殊病病人凭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病理报告单等到长兴县合医办办理特殊病认定手续,详情请咨询医院门诊医保办公室。2014年前已按特殊病报销过的无需办理此手续。

注:长兴县特殊病种在我院暂不开通门诊刷卡,需自费结算后回去手工结报。

五、长兴县城乡居民医保报销与管理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过渡期间凭合作医疗卡或城乡居民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在我院住院,出院即可报销【所有意外伤害(包括取内固定、农药中毒)等除外,需一律自费结算回去手工结报】。

因规定需自费结算的病人,需准备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两张)、医保卡、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如是外伤报销须提供由村(居)出具乡镇核实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送至村(居)、乡镇街道园区合作医疗窗口或学校,由乡镇合作医疗办或相关学校初审后统一送至县合医办审核报销并返回。


长兴县城乡居民医保办公室咨询电话:0572- 6031503、62271026027343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咨询电话:0572-2039268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二○一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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