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定价的通知
因现今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出台年数较长,许多收费项目已不符合医院发展现状,现根据浙价医[2015]137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医院特需(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明细如下:
医院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 容 |
计价 单位 |
价格 |
计价说明 |
1 |
院际专家会诊费 |
交通费、诊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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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200 |
由高级职称专家医师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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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