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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时间: 2013-01-30   点击: 8976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基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10号)和《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34号)文件规定,汇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就业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就业年龄无医疗保障的非从业人员,学生儿童,以上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3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70元。低保家庭成员参保,实行“零”缴费,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

1.门诊医疗统筹制度

参保居民的本院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30%。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基金给每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600元。

2.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享受对象

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全年限额

成年人

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部分

报销70%

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30001元~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报销80%

未成年人、

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部分

报销70%

10001元~30000元部分

报销80%

30001元~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报销90%

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8万元。

3.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

成年人在本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1500元;未成年人、学生儿童在本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6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

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设一次起付标准,成年人起付标准为10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300元。

4.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统筹待遇

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5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医保基金按90%支付,50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5.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与住院费用支付标准相同。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重症瘫痪和血友病。

四、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持本人医保卡到本院就医,实行划卡结算。患危重、疑难病症确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治疗出院后,凭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医疗保险证、病历卡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有效发票原件及各类医疗费用收费项目汇总明细清单、病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吴兴区医保办结算。

五、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省外(上海):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伽马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

省内(杭州):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幼保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浙江省皮肤病医院(德清)、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新华医院、浙益眼科治疗中心、杭州市中医院

市内:

湖州中心医院、湖州第一医院、湖州妇保院、湖州中医院、湖州第三医院、九八医院、湖州交通医院等略(具体查询网址:http://www.hzlss.gov.cn)。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咨询电话:0572-2039268

吴兴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0572-2091222

南浔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0572-3023320

 

 

湖州师范学院直属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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