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职工直系亲属、离职或辞职人员
不得在本院从事药品等经销活动的暂行规定
各科室各病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设备、耗材等各类医用物质购销环节的管理,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促进行业作风建设,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规定:
凡医院职工直系亲属、离职或辞职人员(五年内)不得在本院从事药品、设备、耗材等各类医用物质经销活动,一经查实发现,立即终止医院与其所代表公司或厂家的购销业务,如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置。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0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