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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离职或辞职人员不得在本院从事药品等经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4-02-28   点击: 11439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原《关于医院职工直系亲属、离职或辞职人员不得在本院从事药品等经销活动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凡本院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离职或辞职人员不得在本院从事药品、设备、耗材等各类医用物品经销活动,一经查实发现,医院立即终止与其代表公司或厂家的购销业务,并依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当事人行政或经济处罚。当事人是本院职工直系亲属,给予本院职工1000元、5000元、1万元及以上相应经济处罚。无论是本院职工或直系亲属,离职、辞职人员,凡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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