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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1)
时间: 2014-02-28   点击: 11232

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各处室:

现将《中共湖州市纪委湖州市监察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严守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纪律规定,确保令行禁止。要认真做好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积极倡导清廉节俭过节。

 

 

 

湖州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13日

 

 


中共湖州市纪委   湖州市监察局          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纪委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

现将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纪发〔2013〕21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严守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纪律规定,确保令行禁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带头遵守纪律规定,不折不扣落实相关要求,积极倡导清廉节俭过节。各纪检监察机构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中共湖州市纪委               湖州市监察局

湖州市                            2013年12月11日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规定要求

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近期,中央纪委连续下发通知,对元旦春节期间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和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中央从具体问题抓起、循序渐进抓作风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央落实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现就做好我省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并重申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二、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含台历、挂历、台历记事本)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三、严格执行省委“六个严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不得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得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一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和公车私用;一律不得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遵守上述规定和纪律要求,并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的规定,带头勤俭节约、倡导新风正气、促进移风易俗,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风气转变,过一个欢乐祥和、清廉节俭的节日。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各种费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制止;对顶风违纪的,要快查快办,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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