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0-01-15 点击: 7409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成年人在我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0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1500元;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我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3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6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
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设一次起付标准,成年人起付标准为1000元,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起付标准为3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
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或者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分段按比例报销:
享受对象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报销比例 |
成年人 |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部分 | 报销40% |
10000元以上~30000元部分 | 报销50% | |
30000元部分~50000元封顶 | 报销60% | |
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 |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部分 | 报销60% |
5000元以上~10000元部分 | 报销70% | |
10000元以上~30000元部分 | 报销80% | |
30000元以上~130000元封顶 | 报销90% |
三、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统筹待遇如何?
因意外伤害在我院门诊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5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医保基金按90%支付,50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四、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待遇如何?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意外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最高赔付标准为5万元。
吴兴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咨询电话:2091222